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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家暴

极预防家庭暴力犯罪

更新时间:2011-11-17 07:00:00点击次数:2223次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家庭成员之间缺乏应有的相互尊重、相互关爱,而是相互猜忌、怀疑,甚至发生暴力冲突,上演了一幕幕家庭悲剧,令人扼腕叹息。2008年,阳江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因家庭暴力引发的杀人、伤害案件10起。
    案 例
    罪犯黄某某(男)2005年来阳江打工时与被害人小金(化名)相识后,发展为同居关系,黄某某每月都将工资交由小金保管。2008年上半年,黄某某发现小金与一个阳江男子来往密切,心里产生不满。
    2008年7月26日晚,黄某某下班回到小金的出租屋,当时小金不在家,和别人出去唱歌了,直到第二天零时许,小金才回到家。黄某某因此责怪小金,两人因此发生争吵,黄某某向小金提出分手,并要求小金给2000元给其作分手费,但小金不肯,当夜两人整夜争吵。到清晨5时多,黄某某拿起自己携带去的一把牛百叶刀,刺向在床上的小金,刺中两刀,小金下床拿起一瓶原来放在屋内的强酸液体准备泼向黄某某,黄某某抢过此酸液,倒在小金胸前,再向小金连刺三刀,然后逃离现场。小金因失血过多而死亡。
    阳江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以故意杀人罪予以严惩。2008年12月19日,法院经审理判决黄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现 状
    据了解,2008年阳江市人民检察院就起诉了因家庭暴力引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10件10人,案发量是2007年的三倍。从犯罪主体看,男性居于多数,10名被告人中,男性占8人,家庭暴力呈上升的趋势。
    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婚外恋是导致家庭暴力、重大恶性案件的罪魁祸首。在家庭暴力犯罪的故意杀人案件中,婚外恋现象相当普遍,60%以上的案件是因为夫妻一方有“外遇”而引起对方的不满与愤恨。而缺少理解和信任成为家庭暴力愈演愈烈的催化剂。从检察院起诉的案件来看,夫妻双方都有不道德的一面,互相猜疑或互为不贞,因丈夫或妻子有外遇而引发的命案屡见不鲜;有的互不尊重,夫妻之间缺乏谦让,因琐事争吵不休,动辄行凶,不计后果,酿成命案。
    此外,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也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之一。在市人民检察院就起诉的10起案件中,70%的犯罪被告人为农民,文化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婚姻质量差,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相对偏激,最终酿成家破人亡的惨剧。
    家庭暴力犯罪的特点
    从犯罪主体看,男性居于多数,中、青年和文化程度低的人群犯罪率较高。10名被告人中,男性占8人;23岁至45岁的6人,均为小学初中文化。从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关系看,发生在夫妻之间和父母子女之间的暴力侵害案件居多。10起案件中,有7起案件涉及夫妻和父母子女关系。从犯罪动机和案发原因看,多是因家庭生活琐事、感情纠葛而产生矛盾,形成积怨。当冲突爆发时,丧失理智,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对 策 
    面对家庭暴力,受害者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提醒,应消除“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和顾虑,及时求助,做到防微杜渐,让家庭暴力消除在萌芽状态。首先应向有关部门求助,制止施暴者的暴力行为;其次,遭遇暴力的受害者应通过有效合法手段,不可采取伤害他人等方式进行不计后果的“反抗”。
    遇家庭暴力应保存证据
   “一些家庭暴力案往往遭遇取证难。”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提醒,受害者在遭受家庭暴力时,除了及时报警,同时也要注意搜集和保留证据。受害者可通过一些救助途径进行维权,同时,这也是保留证据的一种最好方法,如向各级妇联投诉;拨打110报警求助,并保存受害证据,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去医院看病,保留病历、发票等证据;必要时,去当地公安部门作伤情鉴定。
    如施暴者用的凶器、木棒、铁棍或其他危险物品,上面留有施暴者或受害人的痕迹如血迹、指纹等,可以作为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
    积极预防家庭暴力犯罪
    家庭关系的稳定直接牵涉到整个社会的稳定,而家庭暴力犯罪的增多,无疑是一个危险的信号,应采取切实措施,让家庭远离暴力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要加强家庭道德观的重新塑造,大力倡导平等、和睦、健康、文明的家庭观。在大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今天,要高度重视思想道德建设,树立新型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彻底消除陈规陋习,特别是婚外情、赌博、酗酒等,提倡夫妻间互为忠诚;要树立高尚的亲情观,大力提倡社会公德,尊老爱幼、互敬互爱,父母子女、亲属之间要少一些纷争,多一些理解,多一份关爱,互谅互让,避免矛盾激化。
    要加强普法力度,提高法制观念。应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向群众广泛宣传法律。鉴于农村地区是家庭暴力犯罪高发区,许多人尚不了解新《婚姻法》有关反对家庭暴力的条款,施暴者及受害者认为这是家庭内部矛盾,司法机关不会处理。因此要加大对农民的普法力度,大力宣传《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

    要充分发挥社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街道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妇联、治保组织,要善于做家庭矛盾的调解工作,破除“清官难断家务事,不告不理”的旧观念,对待问题家庭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喻教以法,在暴力现象出现时,第一时间介入,进行调解和处理,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还要掌握好辖区内家庭暴力的分布和发生情况,建立辖区居民家庭档案、确定针对不同家庭暴力情况的调解程序、调解后信息反馈、跟踪途径等等。同时教育受害者要勇于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害后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防止矛盾升级,引发悲剧。
    ■ 相关 
    家庭暴力犯了哪些法
    对于暴力情节较轻,造成轻微伤害的,受害者提出要求的,可以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施暴者进行警告、罚款、拘留。
    如果施暴者造成家庭成员轻伤、重伤、死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造成轻伤而受害者有证据证明的,受害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施暴者伤害罪,受害者要提供法医鉴定、受暴证明。如造成重伤或死亡的,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从民事责任上来说,受害者是无过错方,施暴者是过错方。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依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在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时候要求损害赔偿。无过错方因受暴付出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应由过错方赔偿,造成无过错方残疾的,还应负担无过错方残疾补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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