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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律师说律师

法律援助的费用承担问题

更新时间:2011-11-09 07:00:00点击次数:3037次

   现在我国司法部门设有“法律援助中心”,有专门的法律援助律师,律师也有进行法律援助的义务。广义的法律援助,除了律师费用的减免,还应包括法院诉讼费用的减免。

   (一)律师费用:经法律援助中心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指定到律师事务所办理的,律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受援人无须支付律师的代理费、差旅费,但必须作的鉴定、检查等应当自费。法律援助工作完毕,在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律师事务所自行法律援助的,可以减免收取代理费、差旅费。
   (二)法院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对于法律援助机构决定减免费提供法律援助民事诉讼代理的,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应当对受援人做出缓收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的决定,待案件审结后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诉讼费的支付。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由诉讼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双方具体情况做出决定。
   人民法院判决结案的案件,败诉方为非受援方当事人,诉讼费应当由败诉方承担;败诉方为受援方当事人,由于其缴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减免收诉讼费;双方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诉讼费,受援方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减、免收其应承担的部分。

( 郝欣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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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    者:郝欣丽整理 河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稿件来源:郝律师婚姻家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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