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被告在民事诉讼中的几种错误做法
河北方圆律师事务所 郝欣丽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常有一些被告由于对法律规定的不理解,对诉讼消极抵抗,不答辩、不出庭、不签收判决书、不执行生效判决。这样的做法导致被告意想不到的法律后果:有人轻易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有人甚至妨害诉讼,受到法律的制裁。
误区一:认为不签收起诉状副本,也不答辩不签收。
不答辩的直接后果是放弃了为自己说话或辩解的权利。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签收法律文书适用留置送达;被告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审理。
误区二:不参加开庭审理,法庭就无法审理和处理案件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法院可以做缺席判决。如果法庭认为被告必须到庭而拒不到庭,人民法院可以用拘传的方法强制其到庭参加诉讼。
误区三:不签收判决书,判决书就不能生效
民事诉讼法对此明确规定,即当事人拒不签收裁判文书的,注明其拒绝签收,适用留置送达。同样自送达后在一定期限生效,即裁定书为10日,判决书为15日,逾期不上诉,裁判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误区四: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最多只能拘留15天。
裁判书发生效力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在接到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即应积极主动履行法律义务。除民事诉讼法对此作了“人民法院对于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有关当事人可以进行罚款或拘留”的规定外,刑法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因此,想逃避法律制裁、逃避自己的义务只能是一厢情愿的事情。
稿件来源:郝律师婚姻家庭网
